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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相关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指标设置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