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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告要求)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三条  (绩效报告内容)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格式)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六条  (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以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七条  (评价总结与结果反馈)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为规范)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责任追究)

  

  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区县财政部门的适用效力)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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