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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认真开展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2)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民委员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与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县两级财政给予50元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五、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