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2010]12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1-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系统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署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基础工作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参保服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