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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系统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署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新农保相关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基础工作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参保服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