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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 (一)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规定,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除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的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的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压覆中型以上矿产地(无论是压覆部分或是全部);或压覆小型矿产地,但属当地稀缺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或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省、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范围一般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 (二)工程建设项目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申请”提纲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证明。 (三)建设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纲见附件3)。 1.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采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应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是否压覆矿体、压覆矿体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比例)、资源品质、经济价值、拟建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开采相互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 2.拟建项目用地与探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探矿权人开展工作情况、压覆区找矿前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已形成成果的探矿权评估按上款规定的压覆采矿权评估方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