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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表由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人口计生、消防、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工会等部门单位统一制作。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租住房屋、职业技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拟居住30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在领取临时居住证之前已持有的《暂住证》,视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或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 (三)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在居住地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的。 (五)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不良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在温投资创业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或者在市区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条件限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荣获居住地区委、区政府,或者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不含外观专利)或者居住地区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补领新证。补办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编号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权益维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享有与当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者随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三)按规定持有效期内居住证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领当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四)免费获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咨询服务,其适龄儿童在现居住地各预防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在疾控中心享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在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可减免相关部分检查和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