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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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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符合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学校网点布局和生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学;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全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六)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可以享受免费政策宣传教育、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需要办理一孩生育手续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对涉及劳资纠纷等特殊案件的流动人口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

  

  (八)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九)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  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照温委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子女优先入读居住地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与居住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本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患重大疾病或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符合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居住地相应救助范围。

  

  (五)有资格参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六)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七)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可以报考所在地的中等职业学校,子女入学以后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有资格参与所在地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九)符合有关条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收缴《浙江省居住证》,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登记单位、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扣押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按照非法扣押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数处以每证一百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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