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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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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析表”的利润分配部分(未执行新准则)、“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三)保险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应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先分别填报到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将基层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应按规定汇总金融类会计报表,并按上述内容于2011年3月23日至3月24日,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受理。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11楼;邮政编码:200011)。

  

  四、会计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下载相应类别的会计报表软件,并按要求编报会计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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