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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体美[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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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及生活设备

  根据校外教育机构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设备。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网络终端及现代化网络办公设备。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

  1.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应特别考虑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通道疏散等需要。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大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2.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包括治安、消防、交通、内保及防雷、防震、防风等防止自然灾害的安全保障技术设施设备。要求设备先进、布局合理。

  3.安全保障监控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监控设备。要求设备先进、布控合理。

  4.安全保障宣传设施设备包括室外、室内宣传设施设备。以标识、警示、提示和专用宣传版、栏为主要形式。

  5.校外教育机构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达到无障碍的标准。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1.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依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教职工编制。

  2.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5%以上。

  3.人员编制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配置。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1.教师执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符合中小学教师相关学历标准。

  2.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学历要求和聘用要求;工作人员中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相关专业资格。

  3.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按市、区(县)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附则

  (一)本《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稿)》(1999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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