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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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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有违公平原则设置定金条款,或在定金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

  

  (5)在认购后是否签约、延期交付房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权属登记等条款中,随意扩大免责事由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数额及条件不对等,损害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的;

  

  (6)在精装房买卖合同中排除购房者了解装修公司、装修标准等信息的权利;

  

  (7)将不能如期办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责任归由购房者承担,加重购房者责任的;

  

  (8)在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条款中,有违诚信原则规定通知义务或者采用购房者难以知悉的通知方式,损害购房者知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9)规定的交房条件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0)规定先签署《验收交接单》等才提供验房机会,或者不提供商品房已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排除购房者在知情前提下验房的权利;

  

  (11)在面积误差结算条款中,规定不公平的结算条件或者排除购房者应当享有的退房权利的;

  

  (12)免除或者减轻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的。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共分五个阶段。

  

  (一)发动宣传阶段(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25日)

  

  1.各地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启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并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向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布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公告。

  

  2.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并部署企业自查任务。

  

  3.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5日)

  

  1.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并针对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中发现的问题扎扎实实的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指导和规范,对于突出问题,全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本阶段工作结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并附企业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正在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各类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文本以及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评审检查阶段(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4月25日)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对重大、复杂格式条款的审查工作。

  

  2.各地要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自查整改资料,做好重点格式条款的点评,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3.安排布置下阶段备案工作,要求制定或者使用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的企业在本阶段结束前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处理阶段(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省工商局制定的备案文书式样集中办理备案。对于评审检查阶段结束前未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及时发出限期备案通知书。

  

  2.依照规定进行复核(听证)。

  

  3.对于违反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违反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合同违法行为,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4.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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