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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74型染整生产线;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5年年底前,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二)淘汰高耗能机电设备。 根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642-2007)等文件要求,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锅炉:2012年年底前,淘汰热效率达不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54-2007)要求的锅炉。淘汰立式水管锅炉、出力≥0.5吨/时的卧式快装固定炉排锅炉、单纵汽包水管固定炉排锅炉、抛煤机锅炉。2015年年底前,拆除所有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被《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800-2010)评定为e级能效的锅炉。 电气设备:2012年年底前,淘汰不符合能耗限定值的变压器、电机、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高能耗落后设备。 照明产品:2012年年底前,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审核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及用能设备,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产业目录,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 (二)强化政策和行政约束。 依法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环保监督检查,以及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扶持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等政策的作用,加强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即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的供电。 (三)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指导和考核工作,并根据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为节能减排所做的贡献和实际工作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对列入国家、省淘汰计划并获补助的淘汰项目,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进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目标和任务。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电力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专项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二)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 市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并签订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特别是要摸清能耗高、污染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政策,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要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其凭借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提出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有效建议。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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