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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 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 56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 (五) 积极稳妥推进农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农场医院改革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 发,因 地制宜,分类指导。可以采取移交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由农垦企业医疗集团化运作、服务转型转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农垦医疗体制改革。 (六) 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市、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 (含社会保险)、业务经费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 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市、县卫生局领导下的市、县 (区) 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实行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上岗,根据国家规定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具体时间实行绩效工资。 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或支付基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并规范运作。 三、实施步骤 2010 年3 月 1 日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海口市龙华区等7个试点市、县 (区),今年12 月 31 日前启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落实新编制和绩效工资等);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其余市、县 (区) 2011 年9 月 1 日前启动综合改革。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 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卫生、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快出台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卫生院设置、财政补偿等有关配套文件,并指导市、县开展工作。 (二) 方便群众,合理布点。应将农垦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行政区划统筹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或医院),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乡 (镇) 卫生院 (或医院)”;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等原因,确需保留乡 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留下的前卫生院的,由市、县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省编 办、省 卫生厅核 准,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卫生院”。 (三) 明确任务,定编定岗。根据机构编制标准,各市、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四) 竞聘、招聘上岗,全员 聘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由卫生部门 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各市、县应将农 (林、茶、盐) 场医院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市、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范围。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五) 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 《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暂行办法》 (琼财社〔2010〕 2674 号) 和 《关于 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琼财社 〔2010〕 2158 号) 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