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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二)没有依法被责令停业; (三)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统一的书面形式答复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告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代建实施方案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工程建设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但不得采用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代建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省管项目应当在省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其他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开评标。 第十九条 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及依据: (一)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无法人单位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为一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重点审查投标人的资信和项目管理能力。包括:投标人资产、信用情况,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业绩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的措施和能力,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措施和能力,履约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参与评标的专家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自己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同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