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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和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代建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生效前,中标人必须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概算总投资的1%至5%,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拒绝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