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

[接上页]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环境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