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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在省级部门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依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依据法律、法规对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经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统一编码,编制目录,建立数据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法制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程序规范、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省政府法制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3.加强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平台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建立“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实现行政权力的全程电子运行和实时监察。(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 (五)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在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确定的7个方面的内容实施:行政复议职能履行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规范化;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各级政府行政复议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同时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省政府法制办,市、县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推行对领导干部任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县政府)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完善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政府立法要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和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进立法听证。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立法权的市政府) 2.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在已经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政府) 3.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政府) 4.推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对其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前评估;施行一定时期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省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评估不少于1件,各市、县政府评估不少于2件。(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