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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一)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服务均等,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普惠政策时,要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要建立健全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上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孕情检查;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妇女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落实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措施,畅通诉讼服务渠道,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信息共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互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系统对接,交换信息,共享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提高信息质量。要建立与国家、相关部门、其他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为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内外协作,建立和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健全与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周边地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五)双向考核,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行专项考核评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活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落实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实行流动人口“一地问题两地有责”办法,推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

  

  


  四、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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