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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居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三)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丰富考评方式,通过调研、评估和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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