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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