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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 ⒈加强政、企、银沟通合作。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征信制度;建立融资、投资信息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掌握融资、投资信息;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要尽快设立。政府要加强对银企合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政、企、银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⒉优化金融机构与产品结构体系。积极引进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娄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支持和扶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办股权出资、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货物质押、发票质押、运单质押、循环贷款、并购贷款、产业链贷款、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国际国内保理等新的融资品种;积极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支付结算、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 ⒊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引导、多元出资、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整合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能力。健全信用担保监管机制,建立市财政年度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和风险补偿力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与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⒋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问题。政府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积极探索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和培育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培育力度 ⒈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以创业推进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和谐,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和实力。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继续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⒊加强人才培训和服务。人事、教育、劳动等部门联合建立人才库,为非公有制企业储备各类人才,引导企业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体制,将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培训服务纳入整体规划,建立和健全以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网络,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者参加各种专门培训、出省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对创业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⒋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可以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