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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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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杜绝执法创收现象发生。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避免重复执法和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细化处罚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检查中,对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逾期不改者再依法予以处罚;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建立企业投诉制度,加大惩处打击力度,坚决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⒌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和评比。禁止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我市推行同城(市县)联合检查及查处制度,检查前要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被检查单位。

  ⒍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社会治安法人责任制,健全内部治安防范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自防自治能力;不定期组织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强装强卸、强揽工程、阻工闹事、敲诈勒索、偷盗哄抢等非法行为,建立健全专项治理的组织体系,逐步形成整治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考核奖惩

  市、县(市、区)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出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考核和奖励办法,设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考核工作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里对考核评选出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承诺制、部门责任制、领导责任制、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索拿卡要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投资环境测评机制,由市优化办牵头、市工商联等单位配合,每年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对投资环境进行一次测评,评议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纳入年终对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对相关职能部门(含内设科室)负责人的提拔使用,要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并作为主要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部门干部考察的必要程序。

  

  
200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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