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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16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9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2009年,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进行试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将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全省基本药物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从2009年起,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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