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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邀监察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统发〔2006〕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特邀监察员从市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社会团体代表中聘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2、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4、热爱特邀监察员工作,符合监察机关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人自愿应聘; 5、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1、人选由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依照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和拟聘任人数分别推荐。人选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由市委统战部统一协商后推荐; 2、市监察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呈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由市人民政府向应聘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群众对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要求; 2、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3、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4、参与市监察局组织的信访接待、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经济发展环境治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调查研究、案件调查等有关工作; 5、办理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 2、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检查、调研、培训等活动; 3、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受市监察局委托开展监察工作时,享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市监察局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5、以市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1、南宁市特邀监察员参与或开展监察工作时必须持“南宁市特邀监察员”胸牌上岗;不准持特邀监察员胸牌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2、市特邀监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可填写“南宁市特邀监察员监察情况反映表”交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由监察综合室按程序整理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特邀监察员回复; 3、在参加巡视活动、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等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发现和了解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并通过所在的检查组集中提出意见和要求; 4、特邀监察员日常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交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办理,个人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单独进行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