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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特邀监察员在日常分散活动或暗访中应遵守“三不准”纪律,即:不准私事公办,为亲朋好友说情;不准在开展监察工作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的宴请、组织旅游、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检查组、评议组的名义,向被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被评议部门提出非工作需要的任何要求; 第十一条 设立特邀监察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向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息、书刊、资料; 2、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行政监察业务培训,提高特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安排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做好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 6、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形成监察合力。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业务的办理程序 市监察局各业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明确用人要求、工作任务和所需工作时间等事项,由监察综合室征求特邀监察员本人意见后,反馈相关业务室并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 1、实行特邀监察员工作考核制度。特邀监察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5次以上的行政监察业务活动; 2、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实行年度考核评比,由市监察局通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实行届满考核评比,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对任期届满的特邀监察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保障 1、特邀监察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入本人工作量。特邀监察员晋级、晋职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而受影响; 2、经组织安排,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业务活动所需费用,由市监察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3、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