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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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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审查和履行报批工程概算调整事项;

  (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职责。实行全过程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需求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

  (二)以招标人身份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报批手续;

  (四)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

  (六)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工程施工前的相关手续;

  (七)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开展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

  (八)按项目进度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和预算、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工程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协助委托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

  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负责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工作,并负责自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负责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三)项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申办以下事项:投资计划、城乡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概算调整的评估审查;

  (五)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招标、专业单位选择和资金使用等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经协调不能有效制止的,可报告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合同约定拨款;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使用单位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协调其与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同时明确委托单位、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代建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治区政府专业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代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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