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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和前期工作代建形式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进行。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三方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特定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尚未成立的,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两方委托代建合同。委托单位应同时承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单位职责。 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总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担保。其中,银行保函不低于30%,其余可采取保证、抵押等其他担保形式解决。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使用需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建设规模和内容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建议书批复。 实行全过程代建形式的使用单位应当同时提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使用需求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报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限额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委托单位按照规定以招标人身份开展监理招标。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建设和控制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引起项目费用变化,可申请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技术规范、建设标准作重大调整的; (三)水文、地质、文物保护或外部市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调整概算的。 由于上述原因分项工程需要增加投资时,如增加投资额在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之内,代建单位可自行调整;如增加投资额超出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但在投资概算控制额之内,代建单位可商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同意后调整;如增加投资额超出投资概算控制额,代建单位可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使用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论证意见,经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二)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分解后转让他人; (三)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自治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或在所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兼职; (四)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或个人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所代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损害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确认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控制,限额标准以代建控制投资为基数,采取差额累进法计算(详见附件)。前期工作代建费和实施阶段代建费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摊。代建管理费应列入投资概算。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应当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通过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