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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9]16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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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住房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让、变更登记自转让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其中转让、变更延期登记的,延期登记费由原房屋产权人承担。

  

  7、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也不得收取费用:①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8、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白蚁预防费。

  

  (一)白蚁预防费是指房屋白蚁防治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报建的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推广ipm新技术、制订行业标准,保证15年内的白蚁灭治。

  

  (二)白蚁预防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规划报建时收取。私人自用住宅装饰装修自愿申请的可收取白蚁预防费。在收取的白蚁预防费中提取20%作为白蚁灭治后备资金。

  

  (三)白蚁预防部门在收取了白蚁预防费后,必须按《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43-2006)的规定进行药物处理,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回访复查和维护检查。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白蚁预防费。

  

第三章 城建城管收费


  

  

  


  第六条  城建城管收费是指为征集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补偿城市建设部门在为公民、法人及团体服务中的费用开支,以及收缴占有城市资源者付出的报酬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林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城市配套设施及进行城市管理等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的各项工作开支。收费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同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二)对下列情况实行减免: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道路破损修复、临时占道管理的工作开支及占道造成损失的补偿。

  

  建设项目的占道是指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在道路上的堆物堆料;其它项目的占道是指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以及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城市道路修复的各项开支。执收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分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实时造价由当地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当地价格认证部门必须在城建部门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认证工作。对挖掘或毁坏道路者自己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园林绿化费。

  

  园林绿化费包括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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