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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城市绿化赔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在生产生长周期内的养管经费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是指由省级(含)以上的园林城市的园林主管部门对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异地绿化的各项工作开支。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四章 考试费 第七条 考试费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务、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物业管理师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第五章 管理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收费包括了各项目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除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外,执收单位不得再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的申请报告; 2、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出具合法的资质资格审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员配备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建立情况; 6、收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规程; 7、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编制人数、资金来源、工作范围等; 8、成本概算情况。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按上述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的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规使用收费资金及其他违反物价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