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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治建〔20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198号)部署,扎实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经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排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和时间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2月上旬基本结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时间适当延后),采取自查、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厅农转处牵头,厅执法局配合,对2008年以来审查报批的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进行自查。重点排查项目审查报批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受贿索贿、非法批地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违规征地拆迁等问题,建立项目台账,形成排查工作报告。

  

  (二)厅利用处牵头,组织和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厅矿管处、地勘处牵头,组织对全省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四)厅耕保处牵头,土地整理中心配合,组织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五)厅执法局牵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本级其他牵头的工程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情况进行排查,着重排查“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违规征地拆迁等问题,厅执法局负责汇总各地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及各项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排查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排查工作,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实施督查,并汇总本地区工作情况和填报的表格于2010年1月31日前形成本地区的排查工作报告对应报送厅耕保处、矿管处、地勘处和执法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和填报的表格按方案规定的时间报送厅利用处。

  

  各牵头处室要将排查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总表于2010年2月上旬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监察室)。厅利用处、矿管处、地勘处排查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总表须经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厅有关处室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并适时抽查。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认真对照有关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深入梳理和排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深刻分析原因。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从机制制度、行政监管和权力运行、市场建设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治理措施,为健全预防和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依法处理。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分类研究处理的方法。对一般违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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