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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划分: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范围为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同使用一套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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