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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办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切实加快我市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乡镇(含部分街道,下略)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深化改革,配套推进;改善服务,加强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以确保工程质量,严防豆腐渣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等相关部分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文化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各项工作,监督和检查工程实施,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总结与交流管理经验。

  


  第六条  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建设进度。

  (一)文化部门要牵头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从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图纸设计、工程预决算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项目稽察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务监督。

  (四)国土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用地上依据有关政策提供支持。

  (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要在广播电视电影器材、出版物、体育健身设施上予以支持。

  (六)监察、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所属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全面负责。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严格按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功能上主要包括下列使用部分:开展小型演出、电影放映、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厅;用于图书、报刊借阅的图书报刊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知识培训的培训教室;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工作人员管理用房以及适当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第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全市乡镇覆盖人口数和建设文化强市的需要,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条  馆舍以单体独立建筑为主,独门出入,不得设置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与政府同院、同门出入。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应尽量使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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