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和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任务的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凡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纠正,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的;不按中央、省、市要求进行建设,有资金流失、挤占、挪用等问题的,一律按《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新增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湘委〔2009〕10号)和《娄底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娄发〔2009〕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面积达不到规定最低下限标准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违反统一设计要求,改变功能和缩减面积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违规设置在乡镇政府办公区院内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未按规定要求形成单体独立建筑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项目报建费用未按规定减免的,追究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未按进度拨款的,追究县(市、区)财政局局长责任。 (八)资金没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追究县(市、区)财政局局长责任。 (九)项目建设没有完成“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财政局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一)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