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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5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加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并监督实施。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我区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察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职业病人工伤待遇管理支付和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职业病患者救助体系,对没有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人进行救助,特别要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各级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财政部门要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职业病鉴定、评价、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重点加强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尘肺病专科治疗医院建设的资金扶持。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及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企业职业危害特点,特别是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加强监管,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加强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展合作渠道,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重要工作,跟踪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发展前沿动向,加强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逐步缩小我区与国内先进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差距,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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