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9〕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2008年,我省在22个县(市、区)率先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省级试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新农保制度覆盖全省大部分地区时再实行省级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