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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温泉旅游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招商计划,优先列入省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并可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家计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省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温泉旅游聚集区优先申报国家或省旅游度假区,优先使用中央、省及市专项投资政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温泉旅游项目的审批、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对旅游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期限的贴息。对温泉旅游聚集区制定的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作为省财政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和勘探费用(或咨询费)给予支持。将温泉旅游产业纳入旅游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温泉旅游精品项目,经审定后可给予补助、贴息等奖励性扶持。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支持区域内的温泉旅游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温泉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改变)。省国土资源厅要帮助解决温泉旅游的矿权设置等问题,并列入省勘探资金补助项目予以支持。

  (六)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温泉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探索开办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在温泉旅游区增设服务网点和终端机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消费服务。鼓励温泉旅游企业通过公开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在温泉旅游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温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温泉旅游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温泉旅游重点发展区域应当建立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所需资金由所在市财政负责安排。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温泉旅游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七)加大招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温泉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制定温泉旅游项目招商计划,招徕大企业、引进大资金,积极吸引国内外顶级温泉品牌和开发商。要面向海内外进行招商选商,坚持投资实力和经营管理并重,大力举荐和促成具有实力的大战略投资商来辽考察和投资温泉旅游项目。积极搭建温泉旅游项目招商会等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开展温泉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活动。

  (八)完善标准体系。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辽宁省温泉旅游服务规范》、《辽宁省温泉旅游设施标准》和《辽宁省温泉旅游酒店标准》,以全省温泉旅游规划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温泉旅游新业态、新特点的研究,不断充实和完善温泉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和检查力度。

  (九)强化人才培养。省内各有关高校及科研机构要通过校企合作、联手办学等方式,开设温泉专业课程,培养温泉产品研发、旅游营销策划、温泉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要适应市场需求,通过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引进相关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建立培训基地等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业培训和研修,提高温泉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整体素质和基本技能。要加强对温泉旅游发展新业态、新领域的调查研究,做好温泉旅游和市场的统计调研工作,创新旅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打造温泉旅游大省奠定人才基础。

  (十)加强宣传促销。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加大温泉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树立辽宁温泉旅游的新形象,扩大辽宁温泉旅游的知名度,培育我省旅游业新的消费热点。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名特商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形成具有“食、住、行、游、购、娱”及会议、气象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多媒体综合动态查询系统与网上交易、结算系统。各新闻媒体要开设温泉旅游专栏,发布温泉旅游图文信息,积极宣传推介温泉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各电信、网络运营企业要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帮助温泉旅游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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