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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各温泉旅游区要设立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公开投诉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和宣传资料,指示牌、标识和须知等的设定要规范清晰。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落实隐患监控措施和安全责任制,规范旅游保险和旅游合同。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安全质量规范和应急预案、紧急救援预案,强化对旅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加强温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落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鼓励温泉旅游企业组织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温泉旅游文化内涵,促进温泉旅游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温泉旅游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专项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对温泉项目开发建设优先申报,优先审批;制定相应的土地、财政和税收政策,加快推进温泉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省政府设立温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共设施为重点的温泉旅游规划设计、宣传促销、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辽宁省温泉旅游聚集区”评定工作,由各市提出设立重点温泉旅游聚集区的申请,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过组织论证、确定和验收后,报省温泉旅游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授予“辽宁省温泉旅游聚集区”牌匾。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