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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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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督促区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2 市、区财政合理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市、区两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保证应急经费。

  

  


  4.2 物资准备。

  

  4.2.1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2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市级、社会捐赠和市外援助救灾物资。

  

  4.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4.2.4 市、区、镇(街道)民政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救灾应急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5 市、区、镇(街道)三级民政职能部门应分别按不少于400人、100人、50人的救助人数储备救助物资。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4.2.6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通讯部门应建立应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的通讯网络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通讯网络的有效畅通。

  

  4.3.2 以市减灾办为依托,建立市民政、应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气象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要求,设置应急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信息传递、救灾工作安排等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救灾车辆,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区要建立一支以民政职业人员组成,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安置灾民、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民政救助职业队伍。

  

  4.5.2 建立市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民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卫生、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5.4 培育、发展协助应急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救灾捐赠工作。

  

  4.6.2 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3 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赠社会氛围。

  

  


  4.7 应急庇护场所准备。

  

  4.7.1 市、区、镇(街道)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储备必要物资,为群众提供应急庇护和救助。

  

  4.7.2 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设立临时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

  

  4.7.3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统一标识。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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