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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精神,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将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成本;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搞好此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建立总量控制条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必须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鉴于全省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重点污染源均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条件基本成熟,此项工作首先从二氧化硫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有条件的地市也可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总量控制,新老有别。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坚持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前已经合法审批存在的企业,其排污权核定充分尊重其历史数据,统一方法,无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排污交易要坚持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自主交易的市场运作原则。同时,排污权交易也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行为,排污权交易行为需要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目标 形成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法规、相关技术规程,利用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成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一)规范初始排污权分配。省环保厅制订规范的排污总量指标分配技术规程,将区域排污控制总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获得的富余排污权,需要出让的,鼓励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要不断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模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权,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 (三)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交易市场的调控,通过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政府预留一定比例的排污权;或是由政府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及其他因关闭、停产、转产、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等方式,建立排污权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