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件。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的沟通、案件线索的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案侦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打击合力。此外,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商务、宣传、信息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能力。要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在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市、地、垦区工商局、公安局要组织专人负责“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简报的编辑报送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地区的工作部署、线索排查、案件查处、联合行动等情况编辑上报,同时,对驱散、取缔、遣返传销人员,正式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处罚决定书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也要以简报或月报的形式上报。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情况.

  

  
2009年12月1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