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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件。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的沟通、案件线索的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案侦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打击合力。此外,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商务、宣传、信息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把《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的识别能力和自觉抵制能力。要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在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市、地、垦区工商局、公安局要组织专人负责“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简报的编辑报送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地区的工作部署、线索排查、案件查处、联合行动等情况编辑上报,同时,对驱散、取缔、遣返传销人员,正式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处罚决定书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也要以简报或月报的形式上报。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情况. 2009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