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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的指导。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 设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条件、范围、种类、幅度等要素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素的对应关系。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对上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适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限等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直各部门对实施的行政处罚,每年应当至少发布1个以上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发布典型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发布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各县市区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由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各县市区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级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上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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