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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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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查、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监督通知书,责令停止执行,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目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一)不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二)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显偏私或歧视的;

  

  (三)受事实或法律等不相关因素严重干扰的;

  

  (四)不遵守法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限等程序制度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的;

  

  (二)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三)继续执行和变相执行依法取消的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市法制办暂扣或报市政府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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