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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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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按省卫生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十九条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非目录药品。

  


  第二十条  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销售额均不能超过药品品种数、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使用、不良反应的监测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章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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