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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建立“三调联动”的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的健全完善,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便民,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配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 (二)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 (二)被害人不是自然人; (三)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之日起3日内,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权利,并应解释刑事和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人民调解申请书后3日内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连同案件诉讼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