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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物价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城市增容费征收。 (二)增加职责 反价格垄断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依法治价;组织实施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出台调价定价项目,调控市场价格,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价格综合平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价格工作;组织起草价格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制定商品和服务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及价格管理制度,调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审,主持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调定价项目听证会;负责涉外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廉租住房价格、非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制定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审批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六)负责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垄断行为,受理价格处罚复议案件、申诉案件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负责全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价格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状况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动态,加强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公布价格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消费。 (八)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管理监督工作,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价格诚信建设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价格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8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要、保密、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会务、综合治理、机关后勤保障、提案办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局务会议承办及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拟定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干部调配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政策法规处 编制局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求的组织论证上报,本市价格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指导监督,物价系统法制宣传培训、考核验收,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价格听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商品价格管理处 拟定全市商品价格管理政策,管理省市直接定价商品(含包含或附加在价格中的收费)价格及有关商品相关的服务价格,规定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相关价格;指导部门和县(市、区)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平衡、衔接接壤县(市、区)商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商品价格争议;参与各类专项基金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根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市管行政事业性(含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收费项目立项原则和收费标准审定办法;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及年审和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服务价格管理处 拟定全市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服务价格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审批、调整有关项目和标准,制定实施和审核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