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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按揭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按揭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按揭服务行为,保障房地产按揭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740号)(简称《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联合发出《通知》后,已有 112家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从该通知执行情况看,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揭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维护市民权益,确保按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我局将继续把按揭服务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及注册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对按揭服务市场的检查力度,加强与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在房地产登记环节对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广大市民的举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注册手续擅自经营按揭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遵守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是包括按揭服务机构和按揭服务从业人员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一)按揭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从业人员的照片、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房地产按揭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投诉方式和渠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保障按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按揭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按照《合同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房地产按揭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擅自将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五)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向借款申请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及借款要求,如实告知按揭结果(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借款年限、银行发放贷款时间等)的不确定性,不进行虚假承诺。

  (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时交付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文件、资料,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七)不得向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按揭手续,明知当事人利用虚假资料办理按揭手续的,应当拒绝提供中介服务。

  (八)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向当事人索取酬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收益。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管理、监督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发现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活动,促使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

  


  四、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向当事人推荐介绍按揭服务机构的,应当推荐在我局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按揭服务机构,应当披露自己与推介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当事人,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自己推介的按揭机构的服务。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向需要按揭付款购房的当事人提示按揭注意事项,并建议购房者签署《按揭风险告知书》(附件),引导当事人依法安全购房,减少因按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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