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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 (十)加强区镇服务站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区、镇服务站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别要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部实现服务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十一)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等规范文件要求,装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传输等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数字化服务设备。设备的购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区、镇服务站全部配备计算机,建立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以服务机构管理和电子医疗文书为重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三)合理配置区镇服务站技术人员。区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20人,镇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4人,各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其中,区级服务站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区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5名初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镇站有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十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制定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鼓励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依托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立健全职称晋升体系,完善执业注册、专业职称考核、评审机制。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建立区、镇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学习进修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每年参加1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十五)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建设, 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十六)深化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区、镇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招聘区、镇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队伍。 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十七)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技执业资格。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