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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八)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34号)、《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认真做好术前咨询、体检、化验、术中无菌操作、术后观察随访,确保手术质量。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药具首诊排查登记制度,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督查制度。

  (十九)建立规范的转诊服务机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内部建立转诊机制,与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二十)加强监督指导。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秩序,从源头确保服务质量。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机构审批校验、人员培训、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二十二)保证经费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投入预算,确保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基本项目服务经费、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国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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