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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试点省市商务(经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目前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以及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废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中标拆解处理企业后,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的凭证,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上交。 拆解联是中标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废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货、单核对的凭据。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经信委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级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经信委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严紧,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回收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县级经贸部门配合地级市经贸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备案企业(网点) 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登记册进行检查、抽查。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专用凭证由回收企业在回购旧家电时向交售人(或团体)开具,交予交售人(或团体)销售联作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