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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9]1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9
【实施时间】 2009-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推动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意义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机关办事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是巩固全市机关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做好“五个表率”的必要途径,是服务保障全市扭住“五个发展”、“走出五条路子”、打好“五个攻坚战”的有效形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建设

  

  (一)办好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没有成立工作机构的要尽快成立,已经成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要规范运行,努力把投诉中心办成行政效能投诉的主要平台和阵地。

  

  (二)设置行政效能投诉信箱、邮箱和电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行政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单位全面设置投诉信箱;在政府门户网站增设效能投诉邮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创办投诉网站;在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热线。信箱、邮箱和热线全部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管理。

  

  (三)联办新闻媒体监督岗。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与电视台、报社共同创办行政效能监督岗。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和做法,努力形成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迅速建章立制,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规则》、《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流程》,突出建好四项制度:

  

  (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接待员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都要建立行政效能投诉接待员制度,在中心内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接待员岗位,指定或抽调专人担任接待员,由接待员接待并处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投诉的问题。接待员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受理的投诉,采用电话分流、书面批转、网上回复、跟踪督办、直查快办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处理。接待地点可以固定,也可以流动,还可以视实际情况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要制定《行政效能投诉接待员岗位职责》,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质量,确保接待效果。

  

  (二)建立行政效能跟踪督办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加强投诉受理的基础上,归纳整理投诉问题,对典型性和倾向性的投诉,要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要通过下达专项督办函、实行效能告诫、查办投诉案件等形式,促进部门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投诉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信息专报制度。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强对效能投诉信息的管理和运用,对信息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整理后,编成效能投诉信息专刊,向党委、政府和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送。要把领导批示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确保效能投诉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协调联动制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成立行政效能投诉领导机构,建立“协调各方、统筹各级、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联动机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集中精力抓办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效能投诉问题,推进行政效能提高、优化我市发展环境。

  

  


  四、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的措施

  

  (一)畅通投诉渠道。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效能投诉平台建设,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机关显要位置悬挂效能投诉箱(信箱上同时标明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并做好保护、保养和维护工作。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投诉平台的管理和监督,严查破坏投诉平台、阻断投诉渠道和干扰正常投诉的部门和人员,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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