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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队伍建设,加快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力量,同时,要兼顾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职业病诊断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4.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的时限要求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变更、续展及管理,参照《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 (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核合格。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时需提交材料: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2.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并加盖公章); 4.《甘肃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2); 5.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程序 1.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汇总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州卫生局,经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要求申领人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3.初审合格的,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予以发放《甘肃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取得《甘肃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依法在核定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其他事宜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9〕187号)要求,省级医疗机构的职业病科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在10月底前完成;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职业病科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在11月底前完成。为落实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职业病科设置和人员配备进展情况,现将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科设置情况汇总表发给你们(见附件3),请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职业病科设置情况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与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法监处,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职业病科设置情况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